2009年11月28日 星期六

[大推]是的, 重點就是在蘋果侵害人權

問題是很多媒體有樣學樣, 現在又跳出來跟批蘋果, 其實也只是做給相關壓力團體和政府看的, 表示他們從頭到尾都是乖孩子?

非關動畫 在侵害人權【聯合報╱洪貞玲/台大新聞所副教授(台北市)】
2009.11.28 03:03 am

動新聞牽動了哪些問題?該怎麼管?簡言之:非關動畫,非關平台;關乎內容、關乎人權。

動新聞內容為何違法?就以內容不雅、妨害社會善良風俗為例,雖然猥褻定義依社會一般觀念與時俱進,但我國大法官會議第六一七號解釋強調言論自由不包含「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的資訊或物品」。

媒體重現性侵害細節或模擬畫面,只在刺激閱聽人感官、獲取商業利益,當然不受憲法保護。有更多公民團體批評動新聞侵害人權,其理至明。將犯罪新聞擴大報導,以動畫鉅細靡遺再現犯罪場景、性侵過程,當然侵犯被害者隱私、也危及犯罪嫌疑人公平受審的權利。如果這些資訊都可以在新聞自由的冠冕下大肆張揚,那麼,衛星電視新聞公會何必在自律公約中大書特書、自我設限?

蘋果集團主張,台灣很多戲劇節目也大肆描寫犯罪,或是以犯罪情節作為戲劇腳本,但是別忘了,蘋果產製的是即時真實的「新聞」,而非有創作性的「戲劇」。如果蘋果要求以戲劇的標準對待的話,那麼,它應該申請戲劇台,而非新聞台。

既然申請新聞台,主管機關核發執照時如何考量?當然要評估整體衛星電視環境以及業者的營運計畫。目前已有七、八家新聞頻道的情況下,市場是否還需要一家新進的新聞頻道?新業者所提供的新聞是否有不同於現有新聞頻道的多元內容或是新服務?這些新的服務是否帶來更好的新聞品質?

如果壹電視標榜以動畫呈現新聞,彌補以文字、影音取得新聞內容的不足,可稱為其特色。但是,若以先進動畫技術產製不法、有違人權及社會善良風俗的內容,絕對無法提升台灣電視新聞的品質,甚至有帶動向下沉淪的可能,其將帶來的負面外部成本不容小覷。

趁此機會同時向主管機關建言,可仿效歐盟多國實施的共同管理制度。由法律授權,將傳媒內容管制的權柄交給由業者、公民社會及政府代表組成的委員會,接受閱聽大眾對不當內容的申訴。共管委員會判斷業者內容是否不當,主要依據是國家法律以及業者共同簽署的自律規範。如此,國家不會獨自擔負可能侵害新聞自由的罵名、公民社會可有合理參與管制的機會、業者的自律不會成為空頭支票。

【2009/11/28 聯合報】